2022年7月21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省平台向省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放,符合条件的定点药店均可自愿申请参与省平台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对于省平台挂网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要求按挂网价采购并按“零差率”销售。
关于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购药便利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要求,现决定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平台向定点药店开放
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本文简称省平台)向省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放,符合条件的定点药店均可自愿申请参与省平台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定点药店不得参与:
1.近2年内,有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
2.近2年内,因违反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处罚的;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其他不符合参加药品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的。
二、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对省平台挂网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定点药店按挂网价格采购并按“零差率”销售。其中,对省平台正在执行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定点药店根据需求量,与供应企业补签带量购销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采购;对后续开展的带量采购药品,定点药店可按带量采购规则,参与统一报意向量、签订合同,并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
对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省级储备药品外的其他阳光挂网药品,定点药店应主动在省平台开展议价,按议价结果采购,并在不高于挂网价前提下合理确定销售价格。
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外,省平台所有挂网药品,定点药店均可采购。
三、签订专项补充协议加强监管
定点药店应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专项采购协议,遵守专项补充协议约定,对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统一标识并严格按“零差率”销售,不得借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不得倒卖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并与供应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生产企业应积极响应定点药店采购需求,及时选定配送企业,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做好配送供应。
各地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定点药店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监管,对存在未按“零差率”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借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倒卖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或不按约定结算货款等行为的,暂停或取消参与带量采购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加强对生产企业供应情况监测,对供应异常的企业,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置。
附件:定点药店参与流程
定点药店参与流程
一、药店申报
定点药店通过省平台(网址:http://180.101.234.24:8011)注册账号,提交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代表证明、医保定点合同证明等扫描件(PDF格式),并办理CA证书。连锁药店各门店共用一个账号,由总部或总部指定的省内门店向省平台申请并负责统一管理。
二、公示公布名单
省医保部门将申报定点药店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对公示名单中本地区近2年内受到处罚的药店进行标注,并报省价格招采中心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药店名单。
三、平台采购
对正在执行的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定点药店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具体采购产品、报送计划采购量,并与中选企业补签带量采购合同;对尚未开展的带量采购品种,定点药店按带量采购规则参与报量和签约。
对阳光挂网药品,定点药店结合自身需求在省平台发起议价,并按议价结果采购。
早在2020年,《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就已经出台,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在该《办法》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下,2021年12月河南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将部分零售连锁药店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通知》明确将一批“六统一”医保定点连锁药店纳入集采范围,并表态试点成功后计划把所有医保定点药店纳入。
为了提高集采药品的可及性,除河南外,不少地方也在尝试把药店纳入到集采范围内。
趋势所向:医保定点单位的药品都纳入药品招标采购
医保定点单位的药品都纳入药品招标已成采购趋势所向。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落地和深入,医保局在各地陆续开始接管药品采购职能,作为医保定点机构的连锁药店,也势必在往后逐渐加入到医保药品的采购序列中。
早在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文件(简称904号文),就有关于将零售药店主动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内容。“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
之后,在2017年的医改重点工作任务中,也提出了“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2019年9月30日,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中就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2021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明确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带量采购。
在此背景下, 广东、上海、山东、浙江、河南等多个省市都已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集采工作。这意味着药店集采时代的全面到来,预示着院内院外的药品都将统一采购渠道,药品定价及医保支付标准也最终会趋于一致。院内不行做院外的单项思维需要重新审视!
已有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药店纳入集采,各大上市连锁药房也纷纷跟进
为响应国家政策,目前山东、浙江、上海、广东、河南等多个省份都已经发布通知,对药店医保药品集采,纳入医保系统的采购渠道。
山东省率先在2019年5月15日发出通知,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将连锁药店纳入集采体系,要求连锁药店医保药品采购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原使用量的60%。
2019年5月24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出通知,为英特怡年、华东大药房、国控大药房、欣益药房、云开亚美大药房、九洲大药房等6家全省性医药连锁药店集团开通采购平台采购权限。5个月后,浙江省医保局通知要求“定点药店药品销售价格按照公立医院医保支付标准基础上适当加成”。
2019年6月26日,上海市阳光医药采购网通知,自2019年7月起,市药事所将开展“限药店药品全面挂网公开议价”工作。这意味着上海的药店也要进行药品统一采购。
2020年1月2日,广东省药品零售行业集采联盟也举行了首轮集采启动仪式。
2021年12月1日,河南省发布《关于将部分零售连锁药店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通知》,决定将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作为试点,纳入河南省药品集采。待试点成功后,将逐步把河南省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
通知明确,5种情形的医药零售连锁门店不得参与,其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也不在此次试点范围之列;并对药店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同时不得参与倒卖集中采购药品;集采药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可追溯,药店需主动承诺加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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