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厅通报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领域)
来源:未知 作者:九寨药业中江基地行政部 发布时间: 2022-07-14 202次浏览

  

  案例一:成都龙宇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龙宇酒业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环境影响备案报告》中明确“食堂燃煤废气目前均采取无组织排放,不能够达标排放;要求将燃煤改为燃气,且业主承诺在天然气管网建设完成前暂停营业”,《排污许可证》在“无组织排放许可条件”中,则未对燃煤废气无组织排放作出许可,即不允许该单位以无组织的方式排放废气。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食堂违规设置三个燃煤灶,燃煤废气无组织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8万元。

  三、案件启示

  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物环境管理制度,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更加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

  案例二:成都巨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3日,成都市温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巨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为年报,上报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15日前。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实,并询问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三、启示意义

  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非现场监管,是精准查找涉嫌环境违法线索的有效途径,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在排除违法阻却事由的前提下,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以严格执法督促排污单位按证进行管理。

  案例三:眉山市东坡区鑫顺源建材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眉山市东坡区鑫顺源建材厂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8000万匹页岩砖项目于2021年4月20日建成后开始试运行,2021年7月通过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检查时虽未进行生产,但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已开展生产,并有产品产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三、启示意义

  办理排污单位“无证排污”类案件时,基于法律条文规定,往往需要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取证。本案中,该公司因自身原因并未生产,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监测报告),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运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例四:攀枝花市嘉之源制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9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嘉之源制漆有限公司进行了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专项“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明确要求该企业有机废气排气筒需对苯、总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苯系物等污染物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行监测。经调查,该公司自2020年9月3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以来处于断续生产状态,每年仅对有机废气排口开展一次自行监测。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三、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虽未直接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但仍对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造成了破坏,也将自身的环境管理情况置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之外,应当依法科以处罚,这也是督促排污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要手段。

  案例五:南充市嘉陵区杨云红杨鸭子卤制品加工厂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南充市嘉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充市嘉陵区杨云红杨鸭子卤制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依法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同时,2021年9月2日,南充市嘉陵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对该厂排污口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338mg/L,超标1.676倍。

  二、查处情况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对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1万元。

  三、启示意义

  在四川省2019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虽然未明确将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列为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但执法人员应当重点调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改正情况,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合理的处罚裁量。

  案例六:乐山祥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4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乐山祥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2月主要生产设施运行台账每日数据高度雷同,且与2021年春节期间放假情况明显不符。经调查询问,该公司管理人员承认了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三、启示意义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是客观反映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和排污治污情况的直接证据,而排污单位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法对排污单位未如实记录台账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推动排污单位主动学法守法,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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